除非內規等工作規則有明訂騙假的罰則,否則一旦雇主准假,還真的拿員工沒轍。
病假無法事前確認其真實性,雇主只能先准假
勞基法規定員工具備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因受傷、生病或生理原因而必須治療或休養屬於其中一種正當事由,可據此請病假。
病假必須事前提出,雇主可要求員工在辦理請假手續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有些情況,員工無法事前提出證明文件,例如上班到一半身體突然不舒服,要先請假看醫生,才能取得診斷證明書。
換言之,雇主無法事前審查、確認生病是否為真,而不得不先准假,然後再請員工事後補提證明文件。
萬一事後發現員工根本沒生病、病假虛偽不實呢?
准了病假就不可撤回同意或擅改假別
雇主對於病假是否有准駁權,法院實務是有爭議的。
如果基於風險最小化而採取保守看法,認為員工事前表示病假事由及請假日數時,雇主就一定要准而沒有否准的權限,也不可以附加准假的條件,一旦准了假,就無法事後撤回。
至於雇主能否自行變更為事假而予以扣薪(不支薪)?勞基法從未賦予雇主有權擅改員工所請的假別,更何況勞動主管機關曾明確表示:「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基於相同道理,在員工騙假的情況,既然已准了假,雇主也無權擅改假別。
就算被騙假,也不可改記曠職
如果工作規則規定:「病假之申請應事前或事後提出證明文件,且病假事由確實為真,始完成請假手續。若未提出證明文件或病假事由為虛偽不實,視為未完成請假手續,一律以曠職論。」是否能解決問題?
很遺憾,針對騙假的情況,勞動主管機關已明示一旦雇主准了假,員工在請假期間沒有上班並不是曠職;至於事後發現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那就是工作規則有無罰則的問題,不能把員工已請的(虛偽)病假當作曠職。
簡單來說,雇主被騙而准許病假,縱使發現員工根本沒生病,也不能改記曠職。
工作規則應明訂騙假的罰則
由此可知,要處理騙假的問題,只能在工作規則詳細規定請假的明確流程以及病假虛偽不實的懲處罰則。
那可否規定騙假者一律開除?基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種規定很可能是無效的,一旦這麼做,會有違法解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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