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有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超過要給加班費,而且加班時間也有上限,再超過就違法。
責任制的工作時間仍有上限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二個條件,才是真正合法的責任制:
1. 工作者符合勞動部公告的適用對象(但公告會不定期調整變動)。
2. 約定責任制的書面契約通過當地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備。
即使是責任制工作者,依舊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只有在工時及例休假有別於勞基法的一般性限制,而根據不同的特殊需求有比較寬鬆、彈性的安排,但並非毫無上限或沒有例休假。
責任制工時上限規定在哪?
這應該是最讓大眾困擾的地方,因為勞動部並未針對責任制工時上限訂有統一性規定或指引。目前實務上有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特定的責任制工作者制訂工時指引,目前有保全業保全人員、社福機構輔導員及監護工、住院醫師及漁船船員。
第二種做法,由地方政府針對所有的責任制工作者制訂一般性的工時指引,目前只有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這麼做。
如果不在前述範圍,就會落入第三種做法—完全沒有任何指引,由地方政府個案決定,不過有的地方政府還是會事先提供含有工時上限的責任制約定書範本,讓雇主有個參考依據。
縣市各自為政,一定要事先詢問
由於欠缺全國統一的規定或指引,責任制工時上限就任由當地主管機關自行決定,產生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奇特現象。
以「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的每月總工時上限(含正常工時及加班)為例,台北市是288小時、新北市是286小時、桃園市是278小時、台南市是260小時、高雄市是240小時,各地的基準差距相當大。
因此,雇主在與員工約定責任制之前,一定要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問清楚有無相關規定、指引、約定書範本或行政慣例,否則若未能通過核備,責任制的約定將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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