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不小心違反勞基法,侵犯就業隱私的後果更慘,因為處罰金額從6萬元開始跳表,還可能同時觸犯個資法。
比起就業歧視,就業隱私更容易被忽略
由於就業歧視罰得非常重(低消30萬元),相關案例經常成為新聞話題,因此雇主及招募單位比較會去注意就業平等。相較之下,隱私及個資保護的觀念還有很大的普及空間,網路上不時會看到有人抱怨應徵工作時被要求或被問到與工作毫無關係的隱私。
儘管這些雇主絕大部分並非出於惡意,而是基於「想多瞭解求職者」的考量,甚至有的會認為這並非探求隱私而是在判斷能否勝任工作。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先弄清楚何謂就業隱私,很容易就踩到法律紅線卻不自知。
別向求職者要求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在招募員工時不能違反求職者的意願而要求提供與就業所需無關的隱私資料,包括生理、心理及個人生活資訊。簡單來說,只要與職缺工作內容、工作能力無關,就是隱私。
雖然法令並沒有說絕對不能要求,而是應尊重當事人權益、要符合比例原則,但雇主千萬別自作聰明,認為自己有解釋空間,只要想辦法解釋成與工作有關就ok了。
實務上當然是主管機關說了算,他們說貴公司要求良民證、個人信用紀錄、體檢報告、戶籍謄本、健康調查、不良或前科調查、疾病史調查、父母與配偶姓名等隱私資料與工作無關、不是職缺的法定必要資料,就會先送來一張低消6萬元的罰單。不服罰單想申訴、打官司?先把罰單繳清再說。
至於比較誇張的面試問題,從是否與父母同住、父母職業、兄弟姊妹學歷、有無交往對象、是否已結婚、配偶職業、有無小孩、是否考慮再生一胎,到祖宗八代、生辰八字、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等,這些像是要找相親對象的身家調查,更是明顯侵犯求職者的隱私。
求職者可以選擇不提供或不回答,這樣也不行嗎?
由於侵犯就業隱私有「違反求職者意願」的前提要件,許多被處罰的雇主都會主張說資料不是強制提供、調查表不是必填的、求職者不回答也沒關係、只是單純測試求職者的臨場反應等等。但這些藉口通通沒用。
主管機關一貫的態度是:你各位雇主啊,在招募或面試時跟人家要這些資料,處於弱勢地位的求職者當然會擔心不給就沒錄取機會呀!一旦雇主有要求,就是違反求職者意願。
現實既然如此,最保險的作法就是,不是絕對必要的資料,就別冒險跟求職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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