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曾提過「3+5」、「3.5+4.5」的上班時段是違法的,另外還有一種常見情形也會違反「連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至少30分鐘」的規定,就是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留守工作場所或電話on-call待命。
待命屬於工作時間
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員工在上班期間只會有兩種時間:要付薪水的工作時間,以及不用付薪水的休息時間。
這兩者的判斷標準很簡單:
當員工可以在時間上想做啥就做啥、在地點上想去哪就去哪,就是休息時間;如果沒辦法,通通都算工作時間。
這意味著,工作時間並不是只有「實際上正在做事」的時間,往返不同工作場所的必要交通時間、待命時間、待在工作場所備勤、工作前的準備作業、工作後的清理作業、強制參加的早會或教育訓練等,即便員工沒有在做事或甚至可以發呆、上網、滑手機,也都算工作時間。
中午休息時間正好能滿足「連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至少30分鐘」的強制規定,除非是有緊急突發狀況,否則公司應該要讓員工享有完全自由、不被打擾的午餐時光。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仍必須留守在工作場所待命(例如客服人員因應可能隨時打來的客服電話、櫃台人員因應可能隨時來的訪客或來電、產線人員顧機台),或雖然可外出但必須隨時保持on-call待命以利電話回覆工作訊息,這種要求將使得表定休息時間在法律上轉變成工作時間(加班),這意味員工很可能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而違法。
中午休息時間待命的法律風險
當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待命而因此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公司就等著收至少2萬元的罰單,而違法事蹟也將公告示眾。
此外,中午的表定休息時間一旦變成工作時間(加班),公司就要付加班費,沒付的話一樣會有處罰。如果公司常態性要求員工在中午待命,長期累積下來員工可請求的加班費將相當可觀。
因此,如果公司業務在中午時段確實有人力需求,可以考慮採行「班次交替」的排班方式,例如1組人員的班表時段是8:30~12:30、13:30~17:30,另1組人員則是8:30~11:30、12:30~16:30、17:00~18:00,這樣既能滿足業務需求,又能符合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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