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用什麼理由抗辯,無心錯誤啦、無主觀犯意啦、誤寫誤繕啦,主管機關都會直接開一張低消30萬元的罰單。
以「與執行工作無關的特質」為招募條件是就業歧視
雇主在招募員工時若設定「與執行工作無關的特質」為條件,導致某些求職者因此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就構成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列有18項特質,當招募條件涉及這些特質,如果雇主提不出正當理由,就會因違法歧視而遭到處罰:一張鉅額罰單+姓名公諸於世。所謂的正當理由,指的是所列特質是執行工作所必要(而且主管機關也認同),或是基於法令規定如政府標案、員工人數達一定門檻。
當涉及性別歧視(包含懷孕歧視)或性傾向歧視,還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歧視某些疾病患者也構成就業歧視,包含法定傳染病患者(如COVID-19感染者)、愛滋病患者、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及油症患者。
含有歧視訊息的徵才廣告是違法的
招募階段的就業歧視最常發生在徵才廣告,只要廣告含有歧視字眼或導致歧視效果,原則上都是違法的。
常見的違規有直接在招募條件註明年齡、性別、身高、容貌等無關工作的特質。如果徵才訊息隱含歧視意味也算違規,例如熱血青年軍(年齡歧視)、漂亮女森(性別歧視)、洗碗歐巴桑(性別及年齡歧視)。
歧視訊息除了擺明排除或限定無關工作的特質外,用委婉的表達方式也算,例如「XXX建議不要來應徵」、「年齡盡可能在XXX」。即使雇主基於善意而鼓勵無關工作的特質,例如「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性別歧視)、非基於法令限定原住民應徵(此案裁罰處分雖遭撤銷,但訴願委員會仍認為構成種族歧視),一樣屬於歧視。
含有歧視訊息的徵才廣告無論po在哪裡,如人力銀行、臉書粉專、臉書社團或店門口大字報,都不會改變違規的事實。
就業歧視處罰低消30萬元,不可不慎
說實在的,招募訊息太容易基於「無心之過」而觸法,到處可見涉及歧視的違規徵才廣告。
由於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是30萬元(就算裁罰機關難得大發慈悲,依法也只能酌減到10萬元),一時的疏忽將導致鉅額罰款,自然得小心再小心。
因此在撰寫徵才廣告時,要謹記一個原則:除了職缺工作所必要的條件及能力,其他的一概不寫,尤其是就業服務法所列的18項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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