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訂清楚例假及休息日,容易產生例假違法加班、少付加班費的潛在風險。
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可否安排加班
勞基法規定員工每七天必須有二天的休息,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是「休息日」。
二者的差別在於:
- 在「例假」這天,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無論什麼原因、是否經員工同意,絕對不可加班。
- 在「休息日」這天,原則上要讓員工休息,不過若有業務需求,可以安排加班。
因此,才有所謂「例假七休一」的說法,也就是每七天要確保其中一天員工不用上班。
雇主事前在契約或工作規則就應該與員工約定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勞基法並未預設或限制例假是週日、休息日是週六,若沒有先約定清楚,這件事本身雖然沒有處罰,但可能會衍生其他方面的違規風險。
在五天工作制下,易導致例假違法加班
在最常見的五天工作制下,許多雇主會認為只要讓員工週休二日(週六及週日),並照抄公版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即使沒訂明例假、休息日分別是哪天,也能保證100%合乎勞基法。
如果不曾讓員工在週末加班,確實不會違規。
如果週末加班只固定在其中一天,另一天未曾加班,勉強可以凹看看勞資雙方在契約履行當中以前者為休息日、後者為例假(但這種凹法能否被主管機關接受,仍有一定風險)。
然而,如果員工在週六及週日都曾經加班,勞檢時雇主提不出任何關於例假、休息日的約定證明,很容易會被認為例假違法加班,因為週六或週日肯定有一天是例假,而且雇主也無權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
至於排班制,由於需進一步檢視是否採彈性工時制度,情況較複雜,未來再另文說明。這邊先說結論:在排班制下若未明訂例假、休息日,易有違反例假七休一、少付休息日加班費的違規風險。
在事前訂好的「例假」必須加班?
假設雇主事前已與員工約定例假是週日、休息日是週六,但因業務需求,不得不在某一週的週日安排加班,該如何解決?
其實,只要針對那一週與員工協商並書面記錄「調整當週的例假是週六、休息日是週日」,且確保員工在當週週六處於休息狀態,並按休息日費率計給加班費,週日加班就不會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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