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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特休到期時沒休完,一定要取得個別員工的同意,才能遞延到次年繼續使用,而且就只能遞延這麼一次。
雇主不可片面規定特休一律遞延
特休有使用期限,到期時若有剩,原則上必須按照未休完的天數折算工資給員工。
在例外情形,如果員工同意遞延,就不用急著換成錢,而可以讓員工在新的年度繼續使用。
未休完特休的遞延,一定要取得個別員工的同意,雇主利用內部規章、請假辦法等工作規則片面規定一律遞延,是違法而無效的。
只能遞延一次,不可無限期遞延
至於特休遞延的次數,就只有一次而已,遞延期限到期時一樣要折算工資給員工,不能再遞延任何一天。
因此,特休是不可以無限期遞延的,即使員工白紙黑字同意,也因為抵觸勞基法而沒有法律效力,到時候勞檢被查到,雇主還是會受到處罰。
過去曾流傳「特休轉換成加班補休」的江湖偏方來變相無限期遞延特休,那是因為當時加班補休允許無限期遞延,才會有鑽法律漏洞的空間。不過,現在這項偏方已經完全失效,勞基法施行細則早已規定加班補休也有使用期限。
在離職時一次結清無限期遞延的特休,仍會被處罰
目前仍有許多雇主無限期遞延員工的未休完特休,比較有良心的會在員工離職時全數折算工資,然而這還是改變不了違反「特休只能遞延一次」的違規事實。
那如果乾脆裝死不付呢?這不只是再添一項違規而已,還可能會被員工求償,可怕的是,由於雇主沒有在該付錢的時候(也就是各年度結束時)支付這些工資,員工依法可額外請求高達5%的法定遲延利息。假設員工在職期間很長,而且幾乎沒請特休,利息算下來是相當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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