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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員工已同意或工作規則有明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直接從薪資扣回預支或超休特休工資,容易違法。
員工能否預支特休?
特別休假,也就是帶薪休假,是按照員工到職後滿一定年資來給予相對應的休假日數。
在一般情況,員工還沒滿一定的年資,就無法享有該年資的法定特休日數。不過,如果雇主願意預先給予、讓員工預支特休,只要雙方約定好就沒有問題。
萬一員工預支了特休,在還沒做滿年資的時候就離職(無論是自行辭職、被資遣或因犯錯被開除),就會發生超休特休的情況。
沒有約定或規定,就不可以從薪資扣回超休特休工資
不少人會認為,既然員工「預支」特休又沒做滿年資,讓公司白付了帶薪休假的工資,那就應該在離職時「歸還」,所以公司有權從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直接扣回。
員工當然要歸還溢領的超休特休工資,然而,在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的天條下,公司也不能隨便用扣薪的方式要求員工歸還,否則就等著收低消2萬元的罰單。除非,雙方在一開始或事後約定好可以直接從薪資扣回,或者公司的請假辦法、內部規章等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備。
欠缺配套措施,就別輕易允許預支特休
如果一開始雙方沒有約定超休特休的處理方式,公司也沒有相關規定,事後員工又不願意被扣薪,此時公司只能另行透過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討回超休特休工資。
因此,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公司就別輕易讓員工預支特休,否則一旦發生超休特休的情況,既不能直接扣薪,又得花更多的時間及金錢來討回,實在是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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