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採取2週或4週彈性工時制度,一天工作10小時都還算是正常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
每日正常工時不是8小時嗎?
在一般情況,勞基法確實是規定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最長是8小時,每週總計最長是40小時,而且每7天還要有2天的休息。超過這些範圍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
但是,各行各業的運作型態百百種,不是每一種都適合朝九晚五、一週工作5天的一般工時框架,例如航空業的機組人員、運輸業的駕駛員、醫療業的醫護人員、百貨業、餐飲業等。
因此,勞基法提供了一些替代方案以因應不同的產業特性,這就是所謂的彈性工時(或稱變形工時)制度。
彈性工時是什麼?會增加工作時間嗎?
簡單來說,彈性工時就是在不增加正常工作時間的前提下(總正常工時不變),讓一日、一週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原本每7天該給的「休息日」,可以進行挪動與調配。
目前勞基法提供三種彈性工時框架—2週、4週及8週,讓雇主可以按照每個彈性框架的規定來調移工時及休息日。總工時不會因此變多,其實就是「朝三暮四」及「朝四暮三」的概念。
例如,在2週彈性框架中,一天的正常工作時間能從8小時變成10小時,是因為多出來的部分是從2週框架內的其他工作日所分配過來(亦即,被分配掉的那一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從8小時減少為6小時,而這6小時也可以繼續被分配到其他的工作日)。
只有2週彈性工時才能適用在各行各業,至於4週或8週彈性工時則是給特定行業使用。不過,採朝九晚五型態的企業如果是依照政府行事曆安排上班時間、星期六也會跟著補班,也能適用8週彈性工時。
採彈性工時不能只開勞資會議,還要個別員工同意
按照勞基法的字面規定,無論採取哪一種的彈性工時制度,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如果有企業工會,則改由工會同意)。
但在實務上,勞動部及法院認為雇主不能光是開勞資會議而已,那只是「制度面」,既然工作時間是勞動契約的必要約定事項,當然也要在「契約面」取得個別員工的同意才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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