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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愚人節玩笑,也不是內容農場標題。實在有太多雇主沒做這件事,就違法讓員工加班。
不是強迫加班,也不是沒給加班費。
勞資會議,對,說的就是你
在實際請員工加班之前,雇主必須先做一件事情:
沒做這件事就貿然讓員工加班,就算員工同意、事後公司也有給加班費,加班還是違規的。
標配的加班上限為每月46小時
但不是實施加班制度後就萬事ok。標配的加班上限是每人每月46小時,一旦超過,超時加班就是違規(但還是得給加班費)。
當標配沒辦法符合公司的營運需求,該怎麼辦?
彈性的加班上限在總時數不變下讓單月可達54小時
勞基法還有提供另外一個選項,在確保員工不會過勞的前提下,讓公司可以更彈性的運用加班制度,也就是將每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維持在138小時(每月平均加班上限還是46小時),但單一月份的加班上限可以到54小時。
不過,要採取這個彈性選項,公司還要再開一次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代表同意(有企業工會的一樣是由工會同意)。
如果僱用的員工人數達30人,除了勞資會議的程序外,公司要進一步向主管機關報備。
勞資會議是勞檢重點,不可不慎
政府來勞檢都會要求檢視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當發現員工有加班、公司卻從未開過勞資會議,就會先記上一筆違規。
即使公司一向尊重員工的加班意願,也給好給滿加班費,只因為忽略小地方而被罰錢、被公布違規事跡,實在很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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