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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總經理、總監、副總,擔任這些高階主管,在多數情況還是受勞基法保護的。
可是聽說勞基法不保護「委任經理人」
稍懂勞基法的朋友可能聽說過,「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與加班費、一例一休、職災補償都無緣,只要公司高興隨時可以請他們走人,資遣費一毛都不用付。
「委任經理人」是法律專門術語,有嚴謹的定義,我們先不用去探究。
大家只要記得:
當一位高階主管的權力超級大,大到他可以自己決定想在哪、在何時上班,不用打卡也不用填請假單,全公司上下只有董事會管得動他,如此放飛自我的員工就是「委任經理人」。
總經理難道還不夠放飛自我?
文章開頭有提到,CEO、總經理這些高階主管、專業經理人,大多情況還是適用勞基法,並不是「委任經理人」。
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還不夠放飛自我。
也就是說,多數的高階主管沒辦法不爽上班就翹班,上班時間想排個超人氣美食還得找理由請假,所做的決策仍必須獲得更高主管的點頭。
過去曾發生鴻海集團的總經理因為秘書填錯請假日期,郭董誤以為他翹班不參加會議而當場開除,事情鬧到法院,最後這名總經理仍被認為是受勞基法保護的高級打工仔。
跟公司簽「委任契約」就是「委任經理人」?
實務上流傳一則江湖傳說:只要主管級員工與公司簽「委任契約」,就會變成「委任經理人」,從此不適用勞基法。
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一名員工是否為「委任經理人」,在判斷上並不是看表面功夫,而是看實際上他是否真的夠放飛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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