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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公司不能用一年一聘的方式來僱員工,就算契約白紙黑字寫明,上面的聘期也沒有拘束力,期滿時員工還是可以繼續做。
但一年一聘不是很常見嗎?
打破你三觀的法律規定
一年一聘之所以違法無效,是因為按照勞基法的規定:
絕大部分的職缺都不能約定工作期限,而必須是長期正職。
理由是,多數職缺的業務工作在性質上需要一直有人來做、總是有人力需求(法律術語:工作具有繼續性),持續工作的權利必須受到法律保障。
那什麼情況才能開短期、約聘的職缺?勞基法允許4種例外情形,總歸一句話,如果這個職缺工作做完了就不再需要人力,才能約定工作期限。
而一年一聘既然有「期滿是否續聘」的機制,就代表工作會持續有人力需求,因此不能約定工作期限。
違法一年一聘的代價大
由於一年一聘契約的聘期是無效的,在法律上這名員工就是長期正職。
當違法一年一聘的情形被政府查到,老闆還會收到一張至少2萬元的罰單,名字也會被公布在勞動部網站。
假設老闆仍堅持「期滿不續聘」、要求員工走人,就是違法解僱。
一旦員工告到法院,不用等到官司打完,員工就可以請法院命令公司繼續支付薪水,不從就等著被查封財產。更何況在這種官司,公司通常很難勝訴。
大家都在做的事,不一定就代表沒問題。僥倖的心態或許可以暫時節省成本,但長期暴露在違法的風險,肯定無益於企業的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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